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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严查!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申报信息严格审核!

                                              

                                      海关严查低申报,错误申报,数量不准确

在实施关检一体化后,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不松懈,可以说是更加严格。其中,有两项错误将进行严厉地处理:商品编码的错误和数量的错误。据悉,这段时间上海和广州海关的多个行政处罚透露出强烈的严打的信号,个别处罚甚至让外贸出口业体会到海关对于错报行为的零容忍。有两个例子:


    出口玩具数量申报少报了1个,金额少报了1.5美金,罚!

    这票发生在广州的海关处罚通知,让外贸货代和报关圈惊掉下巴,这家出口企业在一票申报数量为970个,金额为1455美金的货物申报中,仅仅因为申报时数量漏报了一个,金额漏报了1.5美金,不少外贸货代企业可能认为都不是个事的“小错误”, 海关照罚不误!


小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进行严查


    根据这份处罚书显示: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委托广东某物流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广州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
    货物项申报为:塑料玩偶
    申报数量为:970个,申报价格为1455美金
    海关查验实际数量为:971个,实际价格为:1456.5美元,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有朋友表示处罚结果太狠,在此对错不做置评,但明显已经申报不实,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原来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了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

    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冷轧不锈钢板304,数量14287.1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33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C&F36432.16美元,计人民币232236.8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2377543。


小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进行严查


    

关检一体化后海关服务在提升的同时,对于进出口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似乎没有丝毫松懈,反而更加严格!
近期上海和广州海关的多个行政处罚透露出强烈的严打的信号,个别处罚甚至让外贸出口业体会到海关对于错报行为的零容忍!!出口玩具数量申报少报了1个,金额少报了1.5美金,罚!
这票昨天刚刚发生在广州的海关处罚通知,让外贸货代和报关圈惊掉下巴,这家出口企业在一票申报数量为970个,金额为1455美金的货物申报中,仅仅因为申报时数量漏报了一个,金额漏报了1.5美金,不少外贸货代企业可能认为都不是个事的“小错误”,海关照罚不误!!!

▲申报少1个,也罚!
根据这份处罚书显示: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委托广东某物流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广州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
货物项申报为:塑料玩偶
申报数量为:970个,申报价格为1455美金
海关查验实际数量为:971个,实际价格为:1456.5美元,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不少网友为其喊冤,不就多了1个,至于罚款1000元吗?那个查验多出来的货物也才1.5美元啊……
在此对错不做置评,但明显已经申报不实,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六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进出口额度部分的货物;许可证件为“非一批一证”管理,且许可证件还有剩余额度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申报数量部分的货物。
第七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的货物。
根据以上条例,查验多出来的货物,根据申报数量哪怕是多出1个,也算是违法货物了,出口申报可不是儿戏。
牛逼企业“不小心”错报商品编码? 海关:罚!!
这是最近发生的又一起案例:
12月17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51号)。

▲媒体报道
▲涉事公司
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
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冷轧不锈钢板304,数量14287.1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33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价值C&F36432.16美元,计人民币232236.8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2377543。
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金属支撑固定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对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对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但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金属支撑固定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对无锡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对无锡劲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700元。

 

▲申报不实,罚!

为此,以下搜航网还整理了另外三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以供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案例一】

▌案件经过:

2018年03月07日,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46158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水壶(商品编码8516799090)7950个。

2018年3月9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水壶(商品编码7323930000)3780个,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12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这个非常明显,申报数目不符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万元整。

2、对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9.70万元整。

【案例二】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板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经查验二科(5333900)查验,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0×50一120×60CM,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700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

另查获未申报货物:1.家具配件,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数量为828,单位:千克,商品编码:3926909090;

3.洗手盆,数量为1000,单位:千克,商品编码:7324900000;

4.石面板,数量为2000,单位:千克,商品编码:6810999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2.01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符,有未申报货物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案例三】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1398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27日经查验二科(5371740)查验,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603139000;

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无纺布;

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染色/无纺布;

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6800米,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5.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问题看上去有好多个,品名不对,编码不对,规格型号不对,数量不对,其实呢,结果只有一个:申报不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出口申报一个小小的错误也是逃不过海关的法眼的,各位外贸货代企业不要心存侥幸,货物谎报瞒报申报不实或者不申报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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